主題七 我國政府的職權
[中央政府的組織與職權]
一、國民大會:
(一)內設機構及成員:
國大代表三百人,為「任務型」機關,不是常設型的組織
(二)產生方式:
依比例代表制產生
(三) 職 權:
複決立法院所提的:
1.憲法修正案
2.領土變更案
3.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
二、總統:
(一)內設機構及成員:
1.正副祕書長
2.國策顧問等
(二)產生方式:
由公民直接選出,任期四年,連選連任一次
(三) 職 權:
1.統帥全國陸海空三軍
2.任命行政院院長
3.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等三院的正、副院長
4.發布緊急命令
三、行政院:
(一)內設機構及成員:
1.下轄八部及各委員會
2.直屬行政院的機關,例如經濟建設委員會
3.各部會都有下轄機構,例如內政部的警政署及消防署
(二)產生方式:
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三) 職 權:
1.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2.業務範圍,與我們的生活高度相關
3.行政院應向立法院做施政報告,並接受質詢
4.行政院院長於立法院通過不信任案後,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四、立法院:
(一) 內設機構及成員:
各委員會
(二) 產生方式:
由人民選出的立法委員組成,院長及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
(三) 職 權:
1.代表人民表達其意志並監督行政院
2.擁有立法權與預算的審議權
3.質詢政府官員
4.對總統提名的官員行使同意權
5.向國民大會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和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的提案權
6.向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迫使行政院院長辭職,但行政院院長可同時呈請總統解散國會
五、監察院:
(一) 內設機構及成員:
審計部
(二) 產生方式:
正、副院長、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
(三) 職 權:
1.負責糾舉、彈劾違法或失職的公務人員(對人)
2.對行政機關的不當施政進行糾正(對事)
3.調查權及審計權
六、司法院:
(一)內設機構及成員:
1.包括各級法院 2.大法官會議
(二)產生方式:
正、副院長、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
(三)職 權:
1.法院:審理民、刑事案件及行政訴訟
2.大法官:負責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和命令
3.司法獨立: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干涉
七、考試院:
(一)內設機構及成員:
1.考選部 2.銓敘部
(二)產生方式:
正、副院長、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
(三)職 權:
1.主掌各種國家考試
2.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恤、退休等相關事項
[地方政府的功能]
一、地方行政機關
(一)內設機構及成員:
1.省及直轄市政府
2.縣及省轄市政府
3.鄉鎮市及區公所等
(二)產生方式:
1.地方行政首長由地方公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2.直轄市、市之區公所區長,由市長依法任用
3.村(里)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三)職 權:
1.辦理地方自治事項
2.執行中央政府委託辦理的事項
二、地方民意機關
(一)內設機構及成員:
1.直轄市議會
2.縣(市)議會
3.鄉鎮(市)民代表會
(二)產生方式:
地方民意代表由地方公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三)職 權:
1.負責審議地方法規與預算
2.監督地方行政機關的施政
主題八 法律概念
[法律的功能]
一、保障人民權利:避免受到國家或他人侵害
二、維護社會秩序:政府與人民都應守法,人民可以利用法律解決衝突糾紛
三、促進社會進步:配合社會需求,將有益社會的事項加以規定
[法律的位階]
壹、憲法的意義:
一、國家的根本大法:
1.憲法所規範的都是國家運作最重要、最根本的事項,所以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2.憲法是一切法令制定的依據,所有法令皆依照憲法的規定而產生,而且均不得牴觸憲法
二、人民權利的保障書:
1.民主政治肯定民權至上,透過制憲保障人民權利不受侵犯,以落實主權在民
2.在憲法的規範下,一方面人民的權利受到保障,另一方面憲法也明訂人民的義務,以利政務的推動及社會秩序的維持
三、國家組織的構成法:
1.各國憲法內容雖各有不同,但多半都會明訂國家基本組織與職權
2.政府各部門在憲法的規範下,各司所職,相互制衡,可防止政府統治權力被濫用或過度擴張,以保障人民權利
貳、憲法的特性:
一、最高性:
憲法是國家效力的最高規範,任何法律或命令都不可以牴觸,否則無效
二、固定性:
制定憲法是為了建立長久的法律制度,以安定政局,因此憲法修改程序,比一般法律困難繁複
三、原則性:
憲法內容簡潔扼要,僅列出一般的原則,至於細節部分則由法律加以明確規定
參、憲法、法律、命令的比較:
一、憲 法:
(一)制定機構及修改機關:
1.由制憲國民大會制定,由當時的國民政府公布
2.立法院向國民大會提出憲法修正案,由國民大會修改
(二) 規定內容:
1.國民的根本大法:法律之精神與原則的呈現
2.憲法規定之事項是不能輕易更改的
3.憲法規定的事項僅原則性或概括性
(三) 包含:
國家的領土、主權、組織、人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等
(四)別稱:
人民權利的保障書: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避免國家公權力的侵憲
(五)效力與位階:
1.效力最強,位階最高
2.修改較難
二、法 律:
(一)制定機構及修改機關:
1.經立法院審查、討論、表決、三讀通過,總統公布
2.由立法院修法、廢止
(二) 規定內容:
實現憲法的內涵或其他重要的社會規範
(三) 包含:
憲法規定人民依法納稅,而如何納稅,該納多少稅等細則,就由法律來規定
(四)別稱:
法、律、條例或通則
(五)效力與位階:
1.效力中等位,位階中等
2.修改較憲法容易
3.牴觸憲法者無效
三、命 令:
(一)制定機構及修改機關:
各機關所發布之命令有時須呈報上級機關之核准或其他有權機關之核備或通過
(二) 規定內容:
補充法律的規定
(三) 包含:
命令分為:1.授權命令2.職權命令
(四)別稱:
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五)效力與位階:
1.效力最弱,位階最低
2.行政機關可依據憲法與法律在其職權範圍內隨時修改
3.牴觸憲法或法律者無效
[命令的種類]
(一)授權命令
1.意義: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制定實施細則補充說明立法院制定法律規定不明確的地方
2.舉例:如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二)職權命令
1.意義: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所發布的規範,不須立法機關授權而主動發布
2.舉例:如颱風來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授權各縣市政府決定當天是否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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