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九 人民的權利義務
[人民的基本權利]
一、憲法明定的人民基本權利:
(一)平等權
1.只要是國民,不分性別、宗教、種族、階級及黨派,法律均賦予他們同等的權利與義務
2.立足點的平等:也就是彼此站在平等的發展基礎上所享有的平等
3.機會平等:在立足點平等的前提下,每個人都有相同的機會
4.不是齊頭式的平等:將來成就如何,會因個人努力與智慧不同而有所差異
5.協助弱勢:對弱勢者提供較優厚的條件,協助他們共同為社會服務
(二)自由權 包括:
1.人身自由:是一切自由的基礎
2.行動自由:包括居住、遷徙自由
3.意見自由:包括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
4.祕密通訊自由:包括書信往來、電話或電子郵件,皆有不受他人或政府非法拆閱或監聽的權利
5.信仰宗教自由:人民有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政府也要尊重並公平對待個人的宗教信仰,不得妨害宗教活動,也不得設立國教
6.集會結社自由:是人民以團體的力量表達民意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一個國家是否為民主國家,可以由人民是否有結社自由看出
(三)參政權
憲法賦予了人民參與政治,行使政權的權利,包括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
(四)受益權
人民有權向國家請求享受利益的權利,可分為四方面:
1.司法:訴訟權:人民權利受侵害,可以透過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等途徑,請求司法保障
2.行政:
(1)請願權: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益事項或為維護其權益,向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表達其內心的願望,請求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
(2)訴願權:若因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請求回復權益或損失賠償
3.教育:包括義務教育(6歲至15歲之國民)、教育補助、弱勢族群升學優惠等特別扶助之權
4.經濟:指對勞動者的保護和對弱勢者的特別救助,也包括生存權和工作權、財產權
二、基本權利的限制:
(一)防止妨害他人自由
1.製造噪音、影響他人安寧等,法律可加以禁止
2.雖有言論自由,但不可毀損他人名譽,否則可能會觸犯了《刑法》中的誹謗罪
3.雖有宗教信仰自由,但不可利用宗教斂財,否則可能會觸犯《刑法》中的詐欺罪
(二)維護社會秩序
1.集會遊行未依法申請,則可依法強制驅離
2.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分裂國土
3.不可在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國際機場、港口與重要軍事設施地區進行集會遊行
4.當政府圍捕槍擊要犯時,封鎖部分道路
(三)避免緊急危難
1.發生火災時,為防止火災蔓延,可截斷相關的電源、瓦斯
2.戰時國家得依法限制人民通訊與遷徙自由,甚至可徵收私人財產以應軍事需求
(四)增進公共利益
人民雖有私有財產的所有權,但為拓寬馬路、興建學校等,政府可依法徵收土地
三、請願、訴願及行政訴訟:
(一)請 願:
1. 條 件:人民對於國家政策、公共利益或其權益之維護,可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2. 受理機關: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
3. 次 數:並無限制
4. 效 果:受理請願機關對請願事項有採納與否的自由,惟應將結果通知請願人
(二) 訴 願
1. 條 件:當政府機關違法或不當處分,致損害人民權益時;或依法申請之案件,政府於法定時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致損害人民之權益時,得提起訴願
2. 受理機關:由原處分機關或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3. 次 數:一次為限
4. 效 果:接受訴願機關必須予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
(三) 行政訴訟
1. 條 件:須政府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並須經訴願後,而不服其決定,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2. 受理機關:採二級二審制:第一審為高等(地區)行政法院、第二審為最高(中央)行政法院
3. 次 數:不服訴願時,始提起行政訴訟
4. 效 果:行政法院必須依法裁判,並作成判決書
[人民的基本義務]
一、納稅
1.原因:促進國家進步的措施,都需要龐大的經費才能完成,而經費的來源,自然是由人民以納稅的方式共同負擔
2.依據:立法機關制訂稅制向人民徵稅,人民依法向政府繳稅,國家政策才能夠順利執行,然後人民直接受惠
二、服兵役
1.目的: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維護領土的完整,不時抵禦外來的侵略
2.依據:都依法律的規定辦理
3.依《兵役法》規定,我國採用徵兵制。原則上18歲到40歲的男性國民,都有服兵役的義務
三、受國民教育
1.原因:人民知識水準的高低和國家經濟的盛衰密不可分
2.目的:提升國力
3.目前我國的義務教育是9年
4.是國民的權利,也是義務
5.父母或監護人必須負擔讓學齡兒童(6歲至15歲)接受國民教育的責任,否則會受到行政處罰(罰鍰)
主題十 民法、刑法、行政法
[民法]
一、基本概念:
規範生活中人與人互動交往最主要的法律
二、意 義:
《民法》上的「法律關係」,是以「權利義務」為核心
1.規範私人間所發生的財產與身分上(親屬、繼承等)權利與義務的法律。一般而言,與國家公權力行使無關
2.當合理正當的利益受損時,必須以國家強制力來保障並促使它實現
三、限 制:
權利人經過一定時間(15年)不行使其權利,他的權利將會喪失或受到限制
四、原 則:
1.不告不理:除了強制或禁止的規定外,原則上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意願
2.誠實信用:為了避免權利人任意傷害別人
3.不可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五、年齡限制:
1.年滿20歲的成年人(完全行為能力的人):負完全的民事責任
2.未滿7歲的小孩(沒有行為能力的人):須由父母或監護人代替他做各種法律行為,才算有效,損害賠償責任由法定代理人負責
3.滿7歲,未滿20歲的人(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損害賠償責任由法定代理人負責
[刑法]
一、基本概念:
為了避免生命財產受到侵害,將犯罪的制裁權交給國家
二、意 義:
觸犯《刑法》規定,就構成犯罪行為,必須受刑事制裁,制裁內容則依犯罪情節輕重而定
三、原 則:
1.罪刑法定原則:必須是行為達到《刑法》所規定犯罪的程度,才需要接受刑罰的制裁
2.偵查與起訴:對於犯罪事實的偵查與起訴,原則上,大多由代表國家公權力的檢察官負責,不能由被害人自己決定是否提起告訴,或私下和解
四、年齡限制:
1.年滿18歲的人(完全責任能力):負完全的刑事責任
2.未滿14歲的人(無責任能力):在《刑法》上其行為不罰
3.14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限制責任能力):可減輕刑罰,但要負法律責任
4.12歲以上,未滿18歲: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加以規範
五、處罰方式:
依犯罪情節輕重,可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沒收、禠奪公權等
[行政法]
一、基本概念:人民有遵守各種基本法規的責任
二、意 義:違反行政法規所規定應遵守的義務而要負起的責任,通常是比較輕的過錯行為
三、包 括:《社會秩序維護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國民教育法》、《兵役法》等
四、處 罰:其行為被執法人員依法取締處罰,包括罰鍰、吊銷執照、強制執行等
五、年齡限制:年齡未達法律規定的人,責任由法定代理人負責
《民法》依法解除契約,給付金錢、交付東西或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等
《刑法》罰金:違反刑事責任的刑罰,須經由法院宣告。
《行政法》罰鍰:違反行政責任的制裁,由行政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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